“离职证明”里的“门道”
文章来源:廊坊市新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8-06-01 15:13:59
新华人力 2018-06-0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又对离职证明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亦明确,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那么,《劳动合同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提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实,实践中最主要的损害结果就是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未能入职新单位工作。
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即“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视为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的情形之一。
对于劳动者而言,离职证明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获得申领失业保险金之资格;二是证明劳动关系情况,便于应聘新工作。
若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则用人单位一般应赔偿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经济损失,赔偿之标准可参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若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未能入职新单位的,则用人单位亦须赔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下的赔偿金额,一般会参考几种因素,比如原用人单位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恶意程度、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待遇、拟入职新单位的薪资情况、因未出具离职证明而给劳动者带来入职困扰的期限长短等等。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对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要证明经济损失的存在,更要举证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在前述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据此不予出具离职证明呢?答案是——不可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这里也顺便提醒一下,对于实务中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劳动者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其实,离职时做好工作交接,也是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如果劳动者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交接时,恶意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在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中处于被动地位,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时,原则上应要求劳动者当场书面签收确认,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法定义务。若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邮寄离职证明的,请务必保留相关单据并注明文件名称,有条件的最好拍摄一段能清楚体现用人单位将员工离职证明放入具有快递代码的信封中并交于快递员封存的视频。邮寄离职证明的,应按照劳动者本人确认的联系地址寄发。
另外,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对出具离职证明的时间有误解,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十五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不存在十五日的“期限”。当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依法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十五日内处理。这个时间概念,用人单位不要混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1、应使用何种语言
曾经有外资企业向劳动者出具英文版的离职证明,可不可以?虽然该用人单位有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但是原则上还是应当出具中文版(或中外双语)的离职证明。
2、哪些内容必须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四项内容: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第三,工作岗位;
第四,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既不能出于好心而帮劳动者“润色”一下,也不能因为劳动者在职期间表现不佳就歪曲事实。当然,用人单位明确前述信息,开具离职证明时,也千万不要忘记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并注明出具证明的具体日期。
3、能否注明离职原因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离职原因并非离职证明必须写明的内容,但建议用人单位简单注明离职原因——到底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是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离职原因要点到为止,不要画蛇添足。
来源:猎聘人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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