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身份不能一概而论
文章来源:廊坊市新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0-24 14:19:26
来源:劳动报
问:自带劳动工具的劳动者,是公司的合作伙伴吗?
答:在“互联网+”的时代,涌现出一批新兴行业。新型用工方式随之产生,其中参与人数最多,牵涉面最广的无疑是“专车服务”。
在美国,加州Uber专车司机提起了集体诉讼,要求确认与Uber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前,Uber一直将专车司机定义为商业合作伙伴,称自己只是信息提供者,并非运输服务提供方。在我国,滴滴、优步、易到等互联网平台,观点与Uber相同,将专车司机定义为商业合作伙伴,而非自己员工。
其实不能简单以是否自带工具来区别劳动关系或商业合作关系。现实中,存在大量使用自带工具却是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存在大量使用单位工具却是非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问:工作时间自主,能算作劳动关系吗?
答:“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目前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的热点。既有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有认为双方之间属于业务合作关系,还有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介于劳动关系与业务合作关系之间的“非典型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存在的各种观点都合理,我们不能用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来对“网约工”与平台间的关系做简单认定。目前,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还是沿用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双方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方面来认定劳动关系。但在互联网时代,对于“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不能再完全照搬上述三要件,还是应当从双方之间的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属于何种关系。因此,不能简单以提供服务者的工作时间是否具有自主性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问:如果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能否算作工伤?
答:工伤首先需要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实践过程中,平台与“网约工”既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也有存在民事合作关系的。
以网约车的暂行办法为例,2016年7月14日,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平台与司机双方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看出,暂行办法中并未将双方之间的关系限定为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劳动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如果双方之间是民事合作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其受伤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根据双方过错责任享受民事赔偿。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平台公司还是司机个人,可以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来转嫁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